如果英国女王,日本天皇,分别在自己国家杀了人,他们会被判刑吗?

发布时间:2022-02-21 / 作者:清心寡欲


从两国历史上王权的变化,来看这个问题。

中国古代皇帝很有权威,对治下人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是规矩。相较于中国古代的帝王,英国国王和日本天皇的实际权力要小很多。

在封建社会,君主杀个人,没人管的;但如果现在,他们在自己国家真的杀了人,可以肯定地说:英国女王会被判刑,至于怎么判,又是另一回事;而日本天皇则不会被判刑。


一、英国的国王实际上就是个部落首领

英国全称是“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英文简写就是简单的两个大写字母“UK”,翻译过来就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英国的全部领土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所谓的“英伦三岛”是指英格兰(England)、苏格兰(Scotland)和威尔士(Wales),北爱尔兰(Northern Ireland)位于爱尔兰岛上。

在这个王国里,各个小国都是某个贵族的封地,相当于一个小的“王国”;贵族的爵位高低按照“王、公、伯、子、男”排下来,英国国王地位最高,所以称王。


为了当上国王,古时候的英国各小国之间也是战争不断的;如果实力相当,大家还会坐在一起开会,选举一个“公爵”当国王,这种制度在欧洲很流行。

英国国王不是国家的“皇帝”,他们只是比其它“公国”高一点而已。到殖民地时期,英国国王可以是“印度皇帝”,但不能是英国皇帝。

英国国王的权力没法延伸管理其它公国。比如:各公国的贵族要对国王效忠,但这个公国的人民只须对本地贵族效忠,不必对国王效忠。

经过殖民地时期,英国先是“日不落”国家;殖民地潮减退,“日不落”变成了“英联邦”,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都是英联邦国家。

理论上,英国女王除了是英国的国王,还是这些英联邦国家名义上的君主与国家元首。也就是说,女王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英国人。

英联邦旗帜


二、工业革命之前,英国实际就是个“蛮夷遍地”的“蛮荒之地”

最早在不列颠群岛上活动的人是从欧洲大陆来的,他们在岛上过着艰苦的部落生活,人均寿命很短;罗马帝国强盛时期,凯撒大帝两次攻打不列颠岛,均告失败。

公元43年,罗马皇帝克劳狄一世成功征服了不列颠,把这里变成罗马帝国的行省,这时的英国实际就是罗马帝国的殖民地;直到公元409年,罗马为了在欧洲大陆打仗,把驻军全部撤离不列颠,这段历史才告结束。

罗马人走后,不列颠岛民也没有过几天太平的部落生活,就遭到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入侵,盎格鲁-撒克逊人征服不列颠后,在这里建立起七个王国,历史上称这个时期为“七国时代”。


这七个王国分别是:肯特王国、萨塞克斯王国(南撒克逊)、韦塞克斯王国(西撒克逊)、埃塞克斯王国(东撒克逊)、诺森布里亚,东盎格利亚王国和默西亚王国。

实际上今天看来,这就是七个较大的盎格鲁-撒克逊部落,公元829年,韦塞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了其他王国,诞生了“英格兰”这个国家。

作为一个国家的“英格兰”挺可怜的,他们不断遭到外族入侵,从8世纪末开始,一直延续了近400年的丹麦人入侵,让英格兰成为丹麦的殖民地。

1066年,法国的诺曼底公爵威廉入侵英格兰,打进伦敦,他自己加冕为英国国王“威廉一世”,史称“征服者威廉”。一个王权稳固的“英格兰”才真正建立起来。


威廉一世对英国的影响非常巨大,他是诺曼人,到了英格兰后,压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把土地分封给诺曼人,要求受封的贵族向自己效忠,形成稳定的“王权”。

也因为威廉一世来自法国,他在法国拥有自己的领地,加上英法两国王室相互通婚,搞得领土成为一笔糊涂账,直接导致后来的“英法百年战争”;而威廉一世在英格兰对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压制,也导致英国内部动乱不断。

公元1215年,英格兰国王位置传到狮心王查理一世的儿子约翰手里,约翰王已经没有祖辈的威望和能力,他不得不向英格兰的封建领主妥协,心不甘情不愿地接受了“保护封建领主利益、保护市民贸易自由”的《大宪章》。

大宪章


中世纪的英格兰是悲惨的,在英法百年战争中,英国失去在欧洲大陆的土地;又因为黑死病的流行,英伦三岛到处是迷茫的活死人和倒毙在路边的病人。

双重的打击,让英格兰的民族主义兴起,英国王室也借机在岛内强势推出集权统治,对欧洲大陆则推行“大陆均势”政策。

所谓“大陆均势”,就是不能让欧洲大陆出现强力的政权,最好让欧洲强国互相争斗,谁强就压制谁。直到现在,这都是英国很多外交政策的立足点。


确立了“大陆均势”政策后,英国专心致志向外发展,他们即通过组建贸易公司做生意,又发放“海盗捕掠证”进行抢劫。英国的海盗抢劫部分政府和民间,只要是船,遇到就抢。

当时的海上霸主是西班牙,西班牙王室和英国王室是表亲关系,为了争夺控制权,也为了争夺海上利益,两国在海上爆发战争。公元1588年,实力较弱的英国海军打败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夺取了海上霸主地位。

英国打败西班牙“无敌舰队”


三、“权利法案”限制了英国国王的权力

一战成名的英国变成海上贸易强国,国内资本主义经济飞速发展,形成新的资产阶级集团和区别于以前靠领地过活的新的贵族,他们要在国家政治中占有一席之地。

所以在16世纪后半叶到17世纪前半叶,英国国内各种矛盾激化,有新旧阶级的矛盾、有宗教方面的矛盾;最后都集中到国王那里:国王要逮捕反对派首领,反对派要打到国王。

1649年1月30日,可怜的查理一世被反对派抓住斩首,克伦威尔自称为“护国主”,建立了军事独裁的英国护国政府。1658年9月,克伦威尔死了,才有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因为他们再次大力压制反对派,企图恢复国王集权,恢复天主教的国教地位等,又让英国动乱不休。在各方势力和欧洲国家的干预下,1689年10月,英国议会召开的全体会议,制定并通过了《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只有短短的十三条,全部是限制、约束国王权力,保证议会权力的。这个法案的出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确定了“王在法下,议会至上”。英国这时候实际上已经变成“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了。

从此,英国国王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但在礼仪上、形式上仍是至高无上的,他们在国际的国事活动中,充当连接英国与各邦的纽带,承担礼仪性职责。


在国内,他们也是国家与人民的纽带,通过各种亲民活动,维持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如果这些作用没有,或者说这些作用得不到发挥,那么这个国王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和意义。

如题目所说,女王杀人了,那么她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没有办法代表英国。

根据权利法案,英国最高法院可以给杀了人的国王判刑的,因为根据对法案的延伸理解,国王也要交税,所以,杀人当然也要被判刑。

只是英国从来没有这个先例,所以,怎么判将是开创性的,会成为今后的案例。

君主立宪了



四、日本“天皇”,严格意义上说,他不是“人”

日本是个深受我们文化影响的国家,他们的历史都记载在《古事记》和《日本书记》两本书里。而这两本书,其中很多都是神话,怀疑是受《山海经》影响而编的。

早期,日本自称是“大和国”,其君主是“治天下之大王”,简作“大王”,中国称为“倭王”;中国南北朝时,也搞不清日本岛上状况,只知道他们不断换“大王”,所以正史中还有“倭五王”(赞、珍、济、兴、武)之说。

隋朝,日本的圣德太子给隋炀帝的国书中有“东天皇敬白西皇帝”之句,这是“天皇”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道教中,“天皇”表示北极星。但那时的日本国王就位,还是接受大陆政权的册封,如同欧洲国王要受到罗马教皇承认,才显得正宗合法一样。


从唐朝开始,大陆才接受日本人的“天皇”自称,用以取代相对不是很好听的“倭王”称呼,这一点,在欧阳修撰写的《新唐书》里有记载。

在日本,他们说自己的天皇是“天照大神”的后裔,即“太阳神”的后代。既然是神仙的后代,当然不是人了,所以,天皇是没有姓氏的,现在的日本还是这样,天皇没有姓氏、没有户口。

从法理上来讲,即使天皇杀人了,怎么判他?他连户口都没有,压根就不是日本国民,不是法律能管辖到的。


五、日本现在的国名也是“语焉不详”

根据日本史书记载,他们一开始没有国名,史书上一会“高天原”、以后“扶桑国”;汉朝时,日本派使者来到中国,请汉光武帝给他们国家取个名字,光武帝看到日本使者个子特别矮小,就随口封为“倭国”。

到了隋朝,日本已经从交流中掌握了不少中华文化,觉得“倭”字实在难听,于是自称“日出之国”,即“日本”,尽管因为国书问题,没得到隋朝皇帝回应,但他们再也不愿意用“倭”字,连那个“倭奴王”的印信也封藏起来。“日本国”就这么叫开了。

到了近代,美国打开日本国门,日本也进行了现代化改革,国力大增,日本人的信心也大增,他们称自己的国家为“大日本帝国”,并在1936年正式定此为国名。

“大日本帝国”的名字用了不到十年,日本就在二战中被打回原形,他们也不敢叫“大帝国”了,也没法用“君主立宪”制,天皇都差点不保,索性改回去,仍叫“日本国”。

日本仿唐建筑


六、历史上的日本天皇,基本是处在“被挟持”的状态

在公元1185年镰仓幕府成立之前,天皇的权力只能达到自己管辖的平安京(京都)周边一些地方。进入幕府执政以后,国家权力都在幕府,天皇只是一点象征,没法真正管控掌握军权的“幕府将军”。

表面上,天皇是国家象征,实际上,幕府将军可以随便让天皇退位,另立一个天皇。比如足利尊氏在京都开府后,就逼迫消灭了镰仓幕府的后醍醐天皇退位。

即使在位的天皇,日子过得紧巴巴的,有的天皇连写字的纸都没有,天天坐在那里唉声叹气,提防掌握军权的幕府将军什么时候不高兴把自己推到。


这种天皇被幕府挟制的状态一直延续到近代,美国人打开日本国门,逼着最后的德川庆喜幕府和美国签订了不平等的“日美神奈川条约”。

在日本人看来,幕府签订的条约简直就在卖国,而且幕府还用天皇的名义签的,导致日本“尊王攘夷”思想盛行,要求幕府把国家政权与领地交还朝廷,这就是所谓的“大政奉还”。

确立了天皇统治地位后,日本就是一个“皇权国家”,经过“明治维新”,日本搭上工业革命的快车,国力、军力都一日千里地发展,很快成为世界强国;“军国主义”思想的幽灵在日本蔓延。

在军国主义思想下,日本把“天皇”神话,把命送给天皇,那是一种光荣。天皇的地位在日本达到最高峰,这时的日本天皇,别说杀一个人,即使杀一百个人,都没有法律能管。


二战结束,日本人成功保住了“天皇”地位,天皇作为日本的象征,还像以前一样在日本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天皇”不是人,是神,是“天照大神”的化身,而日本人都是“天照大神”的子孙。

为了彻底熄灭日本的“军国主义”,美国在日本强行推进“议会民主制”,天皇作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可以保留,但当时的昭和天皇要发表“人间宣言”,承认自己“是人不是神”。

虽然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但日本天皇还是有一定权力的。在国际上,天皇和英国国王的作用对国家来说,差不多;但在内政上,天皇的权力比英国国王要大,天皇还有“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的权力。


总之,如果英国女王,日本天皇,分别在自己国家杀了人,英国女王首先会退位,然后再被判刑,至于怎么判,就是另一回事了;

而日本天皇,是不会被判刑的。首先,尽管有“人间宣言”,当一个被神话千年,没有户口的天皇怎么抓、怎么判?

再加上日本人“愿为天皇赴死”的二杆子劲,谁敢哔哔天皇,搞不好会被走极端的人给暗杀了。到时又是一桩命案。

天皇还是有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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