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从92年缴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2-02-21 / 作者:清心寡欲

我是事业单位,从1992年开始,单位就给我们全体在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已经交了28年,个人每月按工资额的8%交,单位交20%,并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我单位同事退休时发现,社保局把个人交的给退回来了,这部分个人账户资金不参与计算养老金发放,缴费年限也不按照实际缴费的28年算,而是按照2014年开始计算,这样,实际缴费年限就少了22年,这样退休工资是不是就少很多?是不是违背了保险法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不得退保的规定?这个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损失了我们的利益?我们可以维权吗?


可以肯定地说:试点时期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被统一退回,是非常合理、合法的处理措施。这样做,对事业单位“中人”的基本养老金没有任何影响。为什么呢?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毫无疑问:《决定》是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改革的具体内容是:统一从此时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机关、事业单位要统一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为其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计入统筹账户;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统一代扣,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总体原则是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龄,一律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退休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以10年为过渡期按视同缴费年限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尽可能做到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尤其是应该强调的是,《决定》非常明确地规定: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也就是说:与此《决定》不一致的已有规定,都不再发生法律效力,肯定不能再执行,统一按此《决定》执行。这个规定极为重要,说到底就是:凡是与国务院的《决定》不一致的已有规定,实际⊥被国务院统一明令废止

毫无疑问,自《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并在全国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施之后,原来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顺利地过渡为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两套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双方都要参保缴费,彻底地废除了双轨制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历程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是从企业开始推行的,最根本的标志是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从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此后的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序幕。在国家统一安排下,各地相应地出台了相关政策,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继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有19个省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大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2009年,国务院又正式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个省市进一步进行试点。无论怎么讲,由于各个方面的条件限制,各地的试点工作虽然发现了很多的实际问题,但最终并未形成整体方案,未见到实效,可以说无疾而终。

这种各地不同的局面,最终只能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以专门做出具体规定的方式予以正式废止。否则,会留下实施方法、实施时间不同步的后果。

、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事业单位从92年开始缴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来: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统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这是国务院的统一决定。毫无疑问,具有无可置疑的法律效力。

而在此之前各省、市的不同时间启动、不同政策细节的试点工作,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时间有前有后,根本不同步,自然既不太公平,又略显混乱。因此,将此前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予以退还,当然就是唯一正确的做法,其实质作用是将试点结果统一作废

这样做,对参加了试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没有任何影响。很明显:已缴费被全部退回,实际地增加了本人的收入;而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统一按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处理,根本就没有缩短工龄的可能。而视同缴费年限既可以核发基础养老金,又可以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说到底就是:统一享受与没有参与试点省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全相同的政策待遇

假如认定试点结果继续有效的话,自然就必须取消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很清楚的是:政策上根本不可能把以前22年的实际工龄,即算做视同缴费年限,又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那就重复计算为44年了,当然是标准的一女二嫁行为。假若按此口径算,此人的28年工龄就成了50年工龄了,那当然是非常荒唐的事情。

一个很简单的事实是:退回试点时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实在在地增加了实际收入,难道你怕烧手不想要?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基本养老金又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令无数人羡慕不已的不缴费但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在这位仁兄眼中,反倒好象是害了他似的!题主还说要为此维权,好象其个人利益受损了似的,实在是有些得了便宜还卖乖的味道,纯属傻里巴叽地不明事理,令人感觉很是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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