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以后不给钱,是构成强奸罪还是抢劫罪?

发布时间:2022-02-21 / 作者:清心寡欲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而进行性交易的违法行为,被查获的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的治安处罚。卖淫嫖娼行为具有两大特点:一是钱财交易;二是发生性关系。若男子嫖娼后不给钱而逃单,构成强奸?还是构成诈骗?或者是……


01案情简介

一张姓男子长期游手好闲,因交不到女朋友而无法完全满足生理需要,便打起了卖淫女的歪主意。三个月间,男子15次出入存有卖淫嫖娼的足浴店、按摩店、会所等地,在交易谈判时,男子要求发生关系后再付钱,但每次发生关系后,男子则以取现支付、转账迟延、扫码假意付款等理由和行为而溜之大吉,在最后一次男子准备再次逃单时,被卖淫女识破而气愤报警,卖淫女声称自己被强奸,警方到达后将两人双双带走调查。


02不给钱的骗炮行为是强奸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其核心在于违背了妇女的性意愿,侵犯了其性自主权。

男子与卖淫女就卖淫嫖娼的价格、时间、服务内容等达成了一致,双方实质上是进行违法性交易,卖淫女的目的是通过提供性服务而获取钱财,嫖客的目的则是通过支付钱财而获取性服务,卖淫女在与男子发生关系时,其是基于获取非法钱财而做出的自愿行为,卖淫女在此时具有性识别、性防卫和性自主能力,未受到来自男子的暴力或胁迫等,而男子也没有强奸的故意,因此,即使男子未给钱,其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03不给钱的骗炮行为是诈骗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男子与卖淫女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的骗炮行为中,男子确实虚构了将按约付费的事实,使得卖淫女对将来作出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男子也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男子非法占有并骗取的系卖淫女提供的性服务,而不是卖淫女的财物,诈骗罪中的财物是指金钱、货物或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或无形物,因此,性服务不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男子的骗炮行为亦不构成诈骗。


04不给钱的骗炮行为是民事纠纷吗?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人认为,男子和卖淫女之间属于平等主体,双方之间的性交易行为属于财产关系,因此,卖淫女和骗炮男子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事实上,男子与卖淫女之间的行为属于非法性交易,双方不存在合法民事关系,其行为不受民法而是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05不给钱的骗炮行为是卖淫嫖娼吗?

根据规定,就卖淫嫖娼价格达成一致或已给付钱财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已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钱财的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男子与卖淫女发生关系后不付钱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卖淫嫖娼的性质,其仍旧属于治安案件,即使男子支付了嫖资也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因此,男子和卖淫女都将因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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