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法院,有三个职业顾问告XX公司,公司律师说:入职时填了个人情况表,并且已经工作了1年半,按照法律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入职情况表的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听了这句话,我当时很想知道是不是,可是没有说。 我就想问问,我当时入职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填了入职情况表,是像律师说的那样吗?
据题目和提示内容分析,正常情况下,你入职时所填的应是个人简历表,其内容大致应含个人的出生年月,学历与家庭人员概况,本人的政治面貌如入团入党等。
这份填好的表格,应有单位人事科存入你的个人档案袋留作今后企业组织备查备案,最简单的话讲如有外调或是将来你退休时可能社保机构要遇有查核到的重要资料之一。
但跟公司与你入职时所签的劳动合同是二回事,桥归桥,路归路。劳动合同则是根据劳动法规,当你入职时必须应签订的企业与个人约束文本。
其中包括你在该企业就职合同时间的限定,相关的劳动岗位所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的保障和工资及社保险内容,
所应享受的其它待遇等内容,且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到达合同约定时间后,有续签和解除所掌控的自由度。
所以,提示内容中那位公司聘请的所谓律师对你入职时所签的个人简历表就作为劳动合同的认定说法是错误的且不合法的。以上个人见解。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0946442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