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工人身份能过渡公务员吗?

发布时间:2022-02-20 / 作者:清心寡欲


可以肯定地说:以工人身份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根本不可能被列入参公管理人员的范围为什么呢?

先说公务员的问题。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实行了多年。早在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在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毫无疑问:这是一部“暂行”性质的行政法规,肯定不是法律。这时的公务员称之为“国家公务员”,正式的实施范围仅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进入实施阶段后,按照现实情况,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各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到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范围。这实际上就是参公人员的起源,参公人员的范围也非常宽泛。当时的《暂行条例》直接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工作人员。非常明确地将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排除在外。

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明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暂行条例》也被明令废止。法律给公务员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所谓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其实就是公务员的三大特征,从工作职责、人员编制管理、工资福利来源渠道三个角度对公务员的特征进行了很明确的概括。

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的正式实施范围大幅度扩大,各级党委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按照法律的规定,列入了公务员的实施范围。

2005年版《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就是此后所谓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参公人员的法律源头。说到底对参公事业单位及其参公人员的规定是:1、对象必须是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和人员2、彻底排除了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即: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一律不得参公管理3、无论是参公事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中的参公人员,都必须经过依法批准

总之一句话:《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之后,所谓的参公管理单位及其参公人员,其实只是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

其次,谈一下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问题。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毫无疑问:这是国家的顶层设计,是国家的根本意志。按照《意见》的要求,在改革完成之后,所有的事业单位将被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三类。在此基础上,国家非常明确地规定:1、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直接转为行政机构2、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3、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但要强化其公益事业的属性。说到底无非就是:在划转行政职能或直接转成行政机关、转制为企业经营之后,仅仅保留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覆盖面大幅度缩小,事业单位数量和人员数量肯定会大量减小。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第一类,国家可以通过修改一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事业单位管理职能的授权,将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行政机关;确有必要保留的,可以将此类事业单位成建制地转为行政机关,相应的事业编制人员转为公务员。毫无疑问,这会进一步大范围地压缩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存在的空间。

总之一句话:目前国家虽然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赋予了各级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但在事业单位改革完成之后,参公事业单位的数量和参公人员的数量,事实上已经极为有限了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工人身份能过渡为公务员吗?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目前实行的是全员聘用制。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如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等要求,工勤岗位的事业编制人员,确实可以聘用为专业技术人员,这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但是,作为体制内工作人员,人人都明白:每一个人都从正式参加工作之日起,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个人人事档案,即从进入事业单位的那一天起,本人是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还是工勤人员聘用的,事实上是很明确的,这种个人身份从此永远都不能改变,这是十分肯定的事情。

2020年3月,中组部在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经过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审批。只有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列入参照管理的范围。实行参照管理的,应当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很明显:工勤人员根本不允许列入到参公管理人员的范围之中。

所谓的参公管理,就是不再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的那一套制度管理,而是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毫无疑问:参公事业单位的参公管理人员,仅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毫无关系

中组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的《公务员登记办法》中明确,公务员登记是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合法实名登记的公务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才能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参公人员也同样必须参照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进行公务员登记,即由由本人所在单位确定参公对象,并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依次序要经过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备案三个程序,无论哪一个阶段的程序,只要核对、审查一下个人档案,马上就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撤销登记。同时,还要为此追究相关审核、审批人员的责任。想蒙混过关是根本不可能的。

总之,在完成了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之后,能经过严格的审查,依法取得参公管理资格的事业单位已经非常少了。即使在参公事业单位内部,也只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经过严格的逐人审查、审核,完成公务员实名登记之后,才算是正式的参公人员。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一律不能登记为参公人员。说到底:工勤人员达不到法律对公务员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这是法律明确地取消工勤人员参公管理资格的根本原因所在。其实,审查的方法非常简单:核对一下本人的人事档案就行了。

总之,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其身份属性是完全一样的,就不要再无谓地做成为参公人员的梦了,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至于题主问的能否将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过渡为公务员,那就显得十分荒唐了。就事情的实质来说,参公人员只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并享受公务员的相应待遇,其身份属性依然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从这个角度看,参公单位及其参公人员,是一个比较尴尬的存在,颇有些三不象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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