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免予起诉退回公安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22 / 作者:清心寡欲


检察院所作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意味着对该案件中的嫌疑人,所作的最终结论,无需再退回公安机关。

依照司法程序,公安机关对案件侦终结,移送检察院的案件,从即日起,该案均由检察院履行职责办理,包括在押人犯,都是由检察机关直接管理。

此后,其他单位有要求"提审"犯罪人的,也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允许,否则,监所方面也会拒绝。

检察机关在我国的司法地位特殊,也可以用"承上启下"来形容,既对上有服务,也有监督管理,对于每一起公诉案件,从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到法院审判,直到罪犯投入劳动改造场所,都没有脱离检察院机关的管理视线。

不难理解,公安机关对移送检察院的案件,象征着前期的使命完成,也就是说丧失了管辖范围,后边的司法程序,则由检察机关履行,依法作出什么样的决定,那是法律程序赋予检察院的权力。

检察院在接收案件后,通过阅卷,提审询问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当事人所供述的犯罪情节,认定的证据逐一核实,甚至对公安机关在侦查审讯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枉法的刑讯逼供行为。

然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检察委员会,上会集体研究,对该案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是免予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中枢机关,凡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代表政府,作为"原告"身份,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维护和彰显国家利益。

试想,一个主体案件中,没有原告,自然不会有被告。

检察院所作的(免予起诉决定书),并不是全部否定了公安机关的认定,而是经过检察机关的复核,认为部分犯罪事实存在,部分事实被否定,还有部分事实是罪与非罪,有过错而不构成犯罪的界定而来的。


这样一来,免予起诉并不是无罪,而是有轻微犯罪,或者说免予起诉的嫌疑人,不会再对社会产生危害,所使用的一种从宽教育方式

由此可见,对上程序的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在检察院作了了断,对该案件依法免予起诉,无需再报请或者退回其他机关,可以直接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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