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溺亡半年前投保4份意外险亲属索赔遭拒,有哪些法律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2-02-24 / 作者:清心寡欲


男子溺亡半年前投保4份意外险亲属索赔遭拒,

是最近比较有争议的新闻事件:

罗某,31岁,2020年6月17日,在重庆市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的河内溺亡。

而在半年前,他曾在1天内,集中向4家保险公司大额投保短期意外险,保额总额达250万元。

据资料显示,罗某于6月17日0时35分进入盘溪河路段,后在有准备的前提下,在无人区域下水,其行为显然不是正常的下河游泳,也并非失足落水;其未穿泳衣,显然也不是因游泳下水,是有准备的下水,并导致溺亡。下水前1天,他还将相关保单信息发到了侄儿手机上。

罗某溺亡后,除了一家保险公司与其家人自愿协商赔偿部分保险金,另外三家保险公司均以各自理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为什么作出拒绝赔付呢?

1、是认为罗某是居于自杀故意下水,

自杀条款一直是人身保险的免责条款之一,主要是为了避免自杀来寻求保险金和避免道德风险的滋生。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限制两年后自杀赔偿的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从心理学的角度,一个人两年后自杀的可能性非常低,所以自杀保险将在两年后结算。

所以,在本案件中,在保险公司方面看来,罗某溺亡不属于意外事故,其生前的一些行为,不排除其有自杀的嫌疑。

2、根据司法鉴定,罗某尸检意见系在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而意外险保障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心衰属于疾病因素,并非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基于以上2种原因,保险公司做了拒赔处理。

事后,罗某父母先后将另外三家拒赔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罗某因外来因素或自身因素造成死亡的可能性均存在,且无法明确两种可能性的具体概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的规定,法院酌情被告给付原告因其亲属罗某死亡的保险金25万元。

事后,罗某父母及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尸检意见是水中突发心衰而致溺水死亡,心衰是前因,属于除外责任。溺水是后因,属于保险责任。但在水中发病,并不一定导致溺水,只是可能溺水,罗某死亡的近因应是溺水,本属于保险责任。

但本案结合其他事实看,罗某有基于自杀下水的可能:

(1)罗某在2020年1月8日同天购买了四份人身保险。

(2)死亡前将自己的投保信息发送给其侄子。

(3)其兄嫂给其的微信内容“你为什么做这傻事”,

(4)选择下水时间在凌晨几乎无人的时间等

在溺水是被动还是主动根据双方证据无法确切认定的情况下,一审作出给付50%保险金的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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