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父亲名下的房产能不能不过户,等母亲去世后再由子女继承?

发布时间:2022-02-21 / 作者:清心寡欲

父亲去世了,母亲还在。


可以是可以,但要小心“继承份额流失”,我举个身边发小的例子你就明白了:

父亲过世,留下市值300万房产,未过户;母亲去世后,房子被舅舅、姨妈瓜分

现实中发生的例子,发小小赵,年龄比我小几岁,从小有残疾,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自踏入社会那年起,受限于残疾身体,基本上没有赚到什么钱,养家糊口全靠父母一点微薄的积蓄。

好在小赵的父亲早年购置了一套房产,经过了前些年房地产行业火爆的大行情,到2019年的时候,房子市值已经达到300多万。

小赵的父母很清楚,这套房子就是百年之后就给独生子小赵的居所,即便小赵身有残疾,但有了这套房,“进可攻,退可守”,自己居住或者变现养老都有保障。

小赵父亲在世时,作为婚后房产,小赵父亲、母亲各占该套房产1/2的份额。

2019年年初,小赵60多岁的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那时候小赵母亲尚且在世,按照继承顺位和继承份额的相关规定,小赵和母亲是唯一法定继承人,小赵继承父亲1/2份额的50%,即1/4,小赵母亲继承另外1/4,加上自己1/2的份额,总计3/4。

父亲去世后,小赵心想,反正母亲还在世,而且小赵是独生子,母亲也明确表示自己百年之后这套房子会留给小赵,所以并未对该套房产进行产权变更,房产证上依然是小赵父亲和母亲的名字。

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年末,小赵母亲也突发疾病,不幸离世。

按照常理讲,父母双亲都不在了,小赵自然继承该套房产的全部份额,但当他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时,却发生了意外:

公证处的人表示,小赵并非唯一继承人,他可以继承1/4,但是对于母亲留下的3/4的份额,他不能全部继承。

小赵并非唯一继承人?是的!原因就出在小赵外婆身上,因为母亲去世时,小赵87岁的外婆尚且健在。

按照法定继承顺位,小赵母亲去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小赵、小赵父亲(已去世)、小赵外婆(外公已去世);

如果小赵想要继承母亲3/4的全部份额,那么小赵外婆必须出具自愿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证明,如此一来,房子100%的产权才归小赵所有。

小赵找到外婆,想让外婆出具放弃继承的证明,本想着一切会很顺利,但却遭到了舅舅和姨妈的阻拦。

舅舅和姨妈之所以阻拦,原因也很简单,舅舅和姨妈都是87岁外婆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件事闹了很久,在舅舅和姨妈的阻拦下,外婆就是不出具放弃继承的书面说明,即便小赵苦苦央求也无济于事。于是,该套房产的份额最终按如下比例划分:

1,小赵和外婆是小赵母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目前3/4份额的50%,外婆分得3/8,小赵分得3/8;

2,小赵前期继承了父亲1/4的份额,加上从母亲那里继承的3/8,总份额是5/8。

最终,该套房产的分配情况是:小赵5/8、外婆3/8。外婆的这3/8份额中,最终还是由舅舅、姨妈和小赵(代位继承)在外婆百年之后继承,即三人各1/8。

也就是说,小赵父母留下的房产,最终被舅舅和姨妈分走了1/4。

份额好划分,但总不能划分房子吧?最终,小赵给舅舅和姨妈70万后,这件事才算解决了,而这70万中的一部分还是小赵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的。

小赵本来可以拥有该套房产100%的份额,最终却自掏腰包70万才换回全部产权,这一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那么如何避免“外人来瓜分自己的财产”的情形呢?方法有两种:

1,第一种方法,小赵父亲去世后,小赵母亲出具放弃继承的书面说明,并将自己拿1/2的份额通过赠与的方式赠与小赵,这样小赵就拥有该套房产100%的产权了,直接到房产交易大厅变更产权证即可,份额是100%;

2,另一种方法,小赵父亲去世后,不将该房产过户也可以,但小赵母亲要留好遗嘱,指定小赵是该套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3/4的全部份额留给小赵。那么凭此遗嘱,小赵外婆就无法分割此套房产了。

一步错、步步错,小赵母亲意外离世,又没留下遗嘱,那么外婆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和小赵平均分配母亲留下来的房产份额,这才导致舅舅、姨妈变相分配房产份额的现象。

写在最后:

通过这一案例,也从侧面提醒了我们,对于继承而来的房产,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倘若父母双亲还有一人在世的,可以暂时不办理过户手续,但一定要让其留下遗嘱,指定子女是唯一继承人,倘若不这么做,那么法定继承的前提下, 不排除舅舅、姨妈、外甥、侄子、外婆等来争“自己财产”的现象,一旦有这种情况发生,损失的可就不是一星半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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